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7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告:张少良,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少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