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西唐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石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姚应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环保危废处置(淄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冯北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高公司)、光大环保危废处置(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涉发明专利的产品为泰高公司制造,泰高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石田路17号),光大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冯北路878号,故泰高公司和光大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云白公司已经向泰高公司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侵权产品制造行为的实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
泰高公司未作答辩。
光大公司未作答辩。
云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云白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光大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光大公司赔偿云白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3.判令泰高公司对上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由泰高公司、光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云白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10101XXXXX.9,名称为“内外筒型自立式钢烟囱”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4月18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1806162B,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后云白公司发现泰高公司制造、销售的烟囱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泰高公司制作的烟囱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案件判决生效后,云白公司发现光大公司于其淄博市齐鲁化工园危废处置中心(二期扩建)项目上使用了自泰高公司处购买的侵权烟囱,且光大公司在泰高公司专利侵权案件判决后明知泰高公司生产的烟囱侵害了云白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仍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该行为已侵害了云白公司作为权利人的发明专利权。
泰高公司、光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认为,光大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被诉侵权产品购买和使用地点也均在山东省淄博市。
本案应由光大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原审法院裁定移送。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使用行为实施地。
本案光大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被诉侵权产品为工业烟囱,安装使用于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工园危废处置中心,为本案的勘验、侵权比对及后续审理,从诉讼便利原则出发,应由光大公司住所地暨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使用地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36号”批复指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等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光大公司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泰高公司、光大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云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年6月19日(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判决书、泰高公司宣传图册等证据。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判决书认定泰高公司制造、销售的自立式钢烟囱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泰高公司宣传图册中工程案例部分显示光大公司在光大环保危废处置中心(二期扩建)项目中使用了自立式钢烟囱。
现无证据证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诉讼在先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云白公司对泰高公司、光大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泰高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光大公司在其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工园危废处置中心(二期扩建)项目中使用了自泰高公司处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
云白公司就此提交了判决书、泰高公司宣传图册等证据,初步证明泰高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光大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所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即属于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且泰高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泰高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亦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泰高公司实际是否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光大公司实际是否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以及泰高公司、光大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就本案而言,云白公司主张泰高公司和光大公司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其各自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云白公司选择向泰高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光大公司住所地、其他销售和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在先立案的情形下,以诉讼便利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不当,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云白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3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周桂荣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5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周桂荣、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9月10日涉案专利“内外筒型自立式钢烟囱”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1XXXXX.9)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环保危废处置(淄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3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裁定主文:泰高公司、光大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法律问题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2.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观点1.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