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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鼓楼区波梧水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鼓楼区波梧水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鼓楼区波梧水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5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波梧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琵琶办事处棕榈湾小区5-2-102。

经营者:张建新。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鼓楼区波梧水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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