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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源恒茶业绿地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源恒茶业绿地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龙区源恒茶业绿地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58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源恒茶业绿地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B座1-106号(源恒茶叶有限公司)。

经营者:秦文浩。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云龙区源恒茶业绿地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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