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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进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78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进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林进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8号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进城,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同年9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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