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8号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进城,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进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同年9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