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053号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铭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区格睿特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佳轩,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区格睿特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