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邓庄镇令伯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锁,山西同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幸福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晋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0元,减半收取13590元,由上诉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