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781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城,男,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平和县,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