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郾城区李集镇双江太阳能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李集街。
经营者:李双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郾城区李集镇双江太阳能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知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郾城区李集镇双江太阳能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郾城区李集镇双江太阳能门市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召陵区永胜厨卫电器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