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47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至明饮食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叶小平,女,汉族,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从真,男,汉族,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至明饮食店与被上诉人谢从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至明饮食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至明饮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至明饮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