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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467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67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

经营者:袁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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