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67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
经营者:袁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港头镇袁欢食品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