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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90号之二
案件名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中里2号E19地块3106#。

法定代表人:宋玉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茹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20幢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LEEKILH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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