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2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泓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香堤荣府28号楼1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941727940。
法定代表人:李福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兵,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泓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66230元变更为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预收1455.8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