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7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蓉盛达五金建材商行,经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房XX号。
经营者:吴文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新蓉盛达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