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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刘清华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刘清华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刘清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06号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大道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K1BT24。

法定代表人:叶善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华,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已预交3328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2828元。

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06号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大道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K1BT24。

法定代表人:叶善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华,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已预交3328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佛山法安娜内衣有限公司2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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