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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26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知民初126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20号大明宫红旗建材装饰板材市场6号库B3号,实际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部建材城1排33号“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店铺。

法定代表人:李世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之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木之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世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整;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多年经营,将“欧派”铸就成众所周知的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标有“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木之杰公司辩称,1、无法确定涉案侵权产品是否是被告店铺销售。

2、被告经营场所已拆迁。

3、原告未说明自己的商标产品的外观及构成,无法区别涉案产品与合法产品,不能确定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

4、涉案产品是由其他供应商提供,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功能性销售,而非品牌性销售,没有搭乘欧派品牌促进销售的主观意图,主观恶性小。

5、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欧派”(艺术字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餐具架、贮存架等,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原告。

2015年4月28日,欧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笼屉、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洗衣用晾衣架等。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欧派”商标获得诸多荣誉。

2009年4月24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欧派”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等。

原告提供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宣传涉案品牌花费巨大。

2020年5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西安市未央区××西部建材城××号“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世雷”名片一张及《上海丰天木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七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20年7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97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后所附照片,收款收据显示物品价格为150元。

经庭审现场拆封、比对,上述公证书中封存一套升降晾衣架,晾衣架外包装箱的正面、侧面标注“OPPEIN欧派”升降晾衣架”及“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与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构成相同,与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艺术字体)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128213号“欧派”(艺术字体)商标、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88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OPPEIN”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与“欧派”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类似。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的“OPPEIN欧派”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实质性区别,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艺术字体)商标、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也未提供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艺术字体)商标、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的晾衣架的行为;二、被告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西安木之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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