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28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乡县何建明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安乡县三岔河镇梅家洲村07036号。
经营者:何建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何建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许成东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