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6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愉,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陈燕愉达成庭外和解,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倩雯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