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21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李翠琴水果店(现名称变更为:漳州市芗城区江三果家水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39-8号(现经营场所变更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48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432QE8A。
经营者:李翠琴,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李翠琴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