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83号原告:石家冰,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北路2668号。
经营者:石青,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营,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和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羊山夼村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华,上海汇诚合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石家冰、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与被告青岛凯和祥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石家冰、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冰、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冰、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青岛凯和祥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石家冰、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