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772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晓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855号7.8购物广场二楼201商铺。
负责人:孙强。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区晓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