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张戈庄卓卓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东杜家村村南。
经营者:张夕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上诉人平度市张戈庄卓卓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6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平度市张戈庄卓卓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度市张戈庄卓卓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度市张戈庄卓卓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