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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施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1460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施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施传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460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旭,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传杰,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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