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03号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娜,揭阳市壹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铁刚,揭阳市壹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鹏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花埠村767号。
经营者:赵海三。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鹏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