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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12315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乐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315号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B7HN7B。

法定代表人:周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梦平,福建纵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镇石庙子村石庙子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690727273Y。

法定代表人:刘文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东石镇乐广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富华区19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109R84。

经营者:詹振荣,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晋江市东石镇乐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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