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潮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政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北京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永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华,杭州程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601元,减半收取32300.5元,由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魏 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祁 帅书 记 员 王楠迪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7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焦彦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磊法官助理:祁帅书记员:王楠迪裁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办公椅的椅座”专利号为ZL201621377156.2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实用新型、撤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准许被上诉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21377156.2的“一种便于休息的椅子”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1元,由原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30元,被告佛山市精一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3371元。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原告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