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49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鹏、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鞋帽市场115号。
经营者:尚艳芬。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娱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以下简称贝壳贝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贝壳贝玩具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萌鸡小队”系列美术作品形象)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在“玩具”等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批准,原告以下商标在第28类类似群上核准注册。
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游戏机;
游乐骑乘玩具;
玩具机器人;
玩具娃娃;
长毛绒玩具;
拼图玩具等”,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7日。
二、原告具有极高的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原告企业概况。
1997年7月31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3月8日,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奥飞囊括了国内数量众多、覆盖全龄段、拥有广泛知名度的IP群。
除了打造培育众多知名IP之外,奥飞积极进行泛娱乐全产业开发,旗下拥有北美一线婴童品牌“BabyTrend”、国内领先的婴童品牌澳贝、德国新锐创新品牌Micolor,集旗下的内容、媒体、消费品等产业,为全球用户打造一站式的婴童服务平台。
(二)原告所获企业荣誉。
《萌鸡小队》作为奥飞的著名IP之一,自2017年11月上线以来,不到一年时间落地全国27个频道,截至2018年各大视频网站点播量已超过40亿。
并且在2018年9月,《萌鸡小队》在由北京大学新媒体营销传播(CCM)研究中心和网赢天下网联合主办的“超级IP生态大会莱萌奖”大赛中斩获“超级IP潜力奖”;
2018年7月,《萌鸡小队》作为国内首部社交成长主题的正向育儿理念动画片,成功在中国科学早教大会上斩获“最具科学早教气质视听节目奖”。
企业曾获得“2014年CCIF中国动漫产业影响力机构”、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玩具协会会员单位”、“2014年度广东省轻工行业标杆单位”、“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单位(2015-2019)”、“2014年CCIF中国动漫产业影响力机构”、“第三届中国文化企业三十强”等荣誉,2010年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评为“2008-2009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制造业和服务业)”,2010年被国家商务部、国家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评为“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2017年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2017中国商标金奖—‘商标运用奖’”等。
综上,原告在全国动漫产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关于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1688”上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遂委托专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2020年6月9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方第015472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被告通过1688店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库存数量巨大,涉案侵权产品的尺寸分别有28cm、46cm、66cm,各尺寸库存量皆有99949件,商品价格金额分别为9.8元、29元、4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系国内知名品牌,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在网上销售涉嫌侵权的玩具产品,并在产品信息中标注“萌鸡小队”字样及图形商标,利用原告的商业信誉提高其网店的销量及点击率;
同时,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含有“萌鸡小队”系列的玩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标产品造成严重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贝壳贝玩具厂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28类“游戏机;
游乐骑乘玩具;
玩具机器人;
玩具娃娃;
长毛绒玩具;
拼图玩具等”,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7日。
2016年3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奥飞娱乐公司。
原告的上述商标经原告的宣传与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
2020年5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敏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网站,进入“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店铺,搜索“萌鸡小队”并查看店铺信息,店铺信息显示该网店工商注册信息为被告贝壳贝玩具厂,操作人在该店铺内购买商品并对上述过程截屏保存。
2020年5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敏在公证处对快递单号为“75354034780561”的包裹确认收到并打开,由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包裹内商品、物品及快递单当时的状况进行拍照,再将相关商品及物品封存、粘贴封条并拍照。
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方第015472号公证书。
经审查该公证书中所附图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收到的包裹内有毛绒玩具4个,其形象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图案一致,被告1688店铺中所使用的相关商品图片中的毛绒玩具形象,亦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图案一致。
被告贝壳贝玩具厂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尚艳芬,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玩具”。
上述事实,有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中国商标金奖》证书,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2020)粤广南方第015472号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系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28类,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故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贝壳贝玩具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图案形象一致的毛绒玩具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销售的商品为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其他厂家所生产,亦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数额的问题。
被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33066191号“?”、第33073651号“?”、第33086511号“?”、第3308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贝壳贝玩具厂负担24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