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38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晟尚工艺品厂。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垟城路98号。
经营者:陈顺亨,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平阳县晟尚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