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726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