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67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班凯,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