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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967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67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班凯,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如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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