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1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公司员工。
被告:淅川县凯兹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兴盛路35号。
经营者:王恩朋。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凯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