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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24号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83号清泰商务楼10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龙,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定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合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向军,该管委会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815室。

法定代表人:石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被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龙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明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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