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1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天磊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村C15-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浩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天磊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