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92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超,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宁市占陇新友峰服装厂,经营场所:占陇占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X。
经营者:许武耀,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越越服饰行,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C区04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6J。
经营者:熊文中,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占陇新友峰服装厂、南昌洪城大市场越越服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