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84号原告:胡志勇,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波,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温县。
原告胡志勇与被告李二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定于2019年11月7日开庭,原告胡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志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胡志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