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2371号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69N。
法定代表人:赫连建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和鑫胜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GX42。
法定代表人:郭秀勇。
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和鑫胜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25元,减半收取计2160.13元,由原告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