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6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民。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军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