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32号原告: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栈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肖存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三鲜烩面正光路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11号楼1-2层附35、36号。
经营者:叶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飞,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萧记三鲜烩面正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