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087号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98室。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昭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1幢1层L区126室。
法定代表人:洪艳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昭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