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4号原告:张彦州,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铭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州与被告中山市铭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彦州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彦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彦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彦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