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港南路**iv>法定代表人:张带军。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岸村唐琪服饰**>法定代表人:谷洋。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邵东市银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贾古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