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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荣成市港湾绿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执保23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荣成市港湾绿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荣成市港湾绿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保239号申请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被申请人:荣成市港湾绿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玄镇村。

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荣成市港湾绿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鲁1002执前调107号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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