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兴远通讯器材店,住所地东莞市*********************。
经营者:陈某1,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兴远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年**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