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瑞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润德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164号。
负责人:杨云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常州瑞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润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月8日申请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