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民初2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洪伟叫了个炸鸡店,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
经营者:郑洪伟,女,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个体业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七组。
被告:郑洪伟,女,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个体业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洪伟叫了个炸鸡店、郑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应退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77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