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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与深圳市众新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57号
案件名称曹勇与深圳市众新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勇;深圳市众新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7号原告:曹勇,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78号利好工业园2栋2楼。

法定代表人:郑乐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曹勇与被告深圳市众新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曹勇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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