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58号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三和开发区盈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W。
法定代表人:李赞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焯,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沃德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石马径君新路142号胜顺产业园A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
法定代表人:唐承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沃德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37××××.4)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