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02刑初789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辛,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系许昌市金港塑料包装彩印厂负责人,住许昌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2019年11月7日被许昌市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雷超(曾用名:吕振雷),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许昌市金港塑料包装彩印厂员工,住许昌市建安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2019年11月7日被许昌市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二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辛、吕雷超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云涛、徐晓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辛、吕雷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德辛根据王庄(已判决)的需求,安排被告人吕雷超等人在许昌市东城区菅庄村文峰路西段盛翔超市南侧许昌市金港塑料包装彩印厂内非法印制含有“脉动”字样的注册商标标识17万余个,并将部分非法印制的含有“脉动”字样的注册商标标识以2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庄。
2019年10月8日,侦查人员在许昌市金港塑料包装彩印厂内当场查获8盘(约6.8万个)含有“脉动”字样的注册商标标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辛、吕雷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辛、吕雷超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德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吕雷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德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对被告人吕雷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辛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吕雷超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商标标识八盘,账本七本,电脑主机一台,有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