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刑更128号罪犯张国民,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
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国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3日,张国民在未取得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专用设备,雇佣他人非法制造“云烟”香烟用接装纸,并安排其子运送货物、发放工人工资等。
该犯系主犯、自首。
2018年5月14日缴纳罚金50000元。
罪犯张国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狱以来,2017年5月、11月,2018年3月、8月,2019年1月、6月获得表扬;
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
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