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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东湖区福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136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东湖区福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东湖区福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东湖区福星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经营者:芦平,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东湖区福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湖区福星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湖区福星商行的存款及收入: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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